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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游客不文明记录管理新规
4月6日消息,为建立文明旅游长效工作机制,国家旅游局依法制订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即日施行,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同时开展。记者当天从国家旅游局获悉,为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暂行办法已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并正式施行。
根据这一办法,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省级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一至两年,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算起。
根据办法,游客不文明行为指旅游活动中因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等而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要通报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通报。
办法指出,被记入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游客,可以向做出记录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一般由当事人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答复。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管理。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或篡改、损毁、非法使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日,新华网发布题为《让法律“硬约束”助力文明旅游》的评论文章指出,《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由下发全国各地并于即日起正式施行。旅游主管部门公布的这一信息,使清明节小长假的最后一天,显得颇不寻常。
按照这个暂行办法,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将同时在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开展。暂行办法法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依规制定。旅游法对文明旅游有明确要求,文明旅游就理所应当纳入法治轨道,把正面宣传“软引导”与法律措施“硬约束”有效融合起来,使“苦口婆心”说教与白纸黑字惩戒相得益彰,本身就是依法治旅、依法办事的表现。
文章指出,让文明与法治携手并行,就得把握好暂行办法的惩戒力度,做到对游客不文明行为管理有据可依,又不侵犯公民个人权益,这是一个重要的平衡。根据暂行办法,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报送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信息保存期限、接收人签字等内容。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本人,以便旅客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游客认为记录错误的,可以提交异议申请;异议成立的,有关部门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或篡改、损毁、非法使用信息的,则要严格依法追责。
文章最后强电,文明旅游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加强“硬约束”一手,并不意味着“软约束”无效或者要有所放松。